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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12日)部務會報通過「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此次修正是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明確要求工地主任應於4年內完成回訓,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修正,同步調整本辦法規範內容,提升工地主任專業職能、健全職業管理制度,確保法規體系的一致性。內政部說明,本次修正特別將施工安全及防災等項目納入回訓課程範疇,希望能降低工安事故發生風險,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機制,並明定工地主任應於4年內完成回訓,及增訂工地主任執業證換發程序,明確規範執業證有效期限、回訓內容、時數與期間等事項的審查標準,提升營建從業人員防災意識,進而強化國內重大公共建設的施工安全與品質。為了因應實務運作需求,本次修正擴大受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訓練與管理業務的對象,增列「法人」為受託單位。修正草案經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正式發布施行。
內政部長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於去年(114年)12月19日與勞動部共同召開「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營造業減災」記者會,強調落實源頭減災是提升施工安源及品質的重要關鍵。未來將持續與營造業相關公會、學校等訓練機構深化合作,精進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等各項工作,全面提升工程工地管理效能、施工品質與安全,共同推動營造產業邁向永續發展目標。
參考閱讀
管理辦法修正 內政部完備工地主任4年回訓及健全管理,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6 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