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IFRS
S1、S2永續揭露準則正式接軌年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舉辦「永續與揭露的法律責任:董事與監察人的關鍵概念」研討會,與會的學者專家一致認為,永續揭露已由「說故事」進入「看證據」時代,企業須將ESG資訊納入內控與跨部門複核,並強化治理過程透明,確保監督與決策軌跡可被檢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怡心表示,永續資訊揭露已從企業自願性的「加分項」轉型為具備法律約束力的「法定義務」。這項轉變使得永續資訊與財報具有同等法律位階,一旦揭露不實,董監事將直接面臨《證券交易法》下的民刑事追訴風險。此外,IFRS準則已讓永續資訊全面財務化,並拉長承諾的時間軸,建議企業善用AI與數位報導,落實財務、法務與風險管理的跨部門整合,確保揭露資訊具備高度可驗證性以降低法律風險。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說明,研討會分為兩個場次,分別是「從治理與會計,劃定永續揭露的風險邊界」,以及「從法律與刑責,解析永續揭露的違法後果」。第一場由中華會計教育學會理事長劉順仁進行專題演講。他表示,永續發展已從「道德宣誓」轉向實質的「決策紀錄」。他以台達電為例,將綠能技術研發與績效深度掛鉤,領先業界導入內部碳定價,成功將節能理念轉化為長期競爭力,讓ESG成為驅動營收成長的引擎而非單純的成本支出。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邵志明針對資訊品質劃定「紅線」,警示企業必須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受檢驗性。全國律師聯合會ESG委員會主任委員申心蓓則呼籲企業建立「可辯護的治理系統」,董監事需運用商業判斷法則,在決策過程中落實監督義務並留下明確證據,確保揭露內容精準對齊財務報告。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柯承恩呼籲企業須確保董事會成員充分理解,年報永續揭露在法律上的責任意涵,並冀望董事知悉自身於永續揭露法定位階的重要性。
第二場的討論重點則聚焦法律與責任,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國銘指出,年報納入永續專章後,董監事將面臨「推定過失」的沉重負擔;並提出「保命三守則」,包括步驟要做足、不懂要問、留下記錄,口頭辯稱不知情已無法作為有效的免責證據。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俞秀端則從執法視角警示,環保犯罪已與財報不實形成高度連動,若企業宣稱法遵實則違法排汙,將構成刑事重罪,她建議董監事應核對財報支出與永續行動是否吻合,嚴防故意揭露不實。
參考閱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研討會 聚焦永續揭露法制化,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17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