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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部分類科師資不足,以及偏鄉學校的師資需求,教育部今(21)日發布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並明定於今年7月31日施行。
此次修法透過加重違約賠償與提升制度彈性,教育部期盼能藉由「權利義務衡平」的原則,建立更具彈性、支持性與公平性的公費師資培育機制穩定教育現場的師資供給。本次修法共有5大核心重點:
配合整體的師資人力規劃,新制增訂了中央儲備制公費培育名額核定方式,辦法公布後,教育部將評估優先需要補充的師資類科,如近年的中等學校自然與科技領域,由中央預先培育公費生,待學生培育完成後,會直接協調縣市進行分發,讓學校現場免除漫長等候,即時銜接用人需求。
考量公費生的修業歷程與整體培育完成率,新制明定得延後分發之對象、原因與期限,並增訂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適用情形,提供必要的制度彈性,另外針對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明確規範延後分發期間得分別計算,強化對特殊身分學生的支持。
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政策及十二年國教課綱精神,公費生的語言能力要求不再僅侷限於英語,新制正式增列了「其他外國語文」或「本土語文」,皆可納入語言能力的採認範圍。
另一方面,公生須履行義務,取得教師資格後,須服務至少6年,由於服務地點往往是偏鄉或離島地區,近年有公費生寧可賠錢也要轉考一般教甄赴都會區任教,新制加重了違約的賠償責任。
若公費生分發後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滿3年,或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而放棄公費生資格、通知分發後逾期不報到者,應償還其已受領全部公費總額之1.5倍。由於公費生在學期間除了補助學雜費外,每月還有生活津貼及專業成長費,加總下來每年約可領到20萬元,換算下來,違約金最高恐突破百萬元。
不過,為兼顧比例原則與避免過度僵化,若公費生已「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但未達約定的全部服務年限,則可依已服務的年月數比例扣減公費受領期間之比例計算後償還公費。
過去公費生在義務服務期間,受到不得申請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學位的限制。本次修法全面刪除了這項規定,回歸既有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管理,未來公費生只要在不影響教學的前提下,就可依校方規定妥善規劃進修,提升制度合理性與吸引力。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將「從優」溯及適用於目前尚在契約期內的公費生,同時也適用於115學年度入學的新進公費生,未來教育部將持續透過滾動檢討,與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攜手合作,共同打造穩定、專業且具前瞻性的師資人力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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