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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公司油品含有致癌物,有隱匿及延遲通報情形,造成民眾恐慌,行政院今天(23日)在院會中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草案也規定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若違反通報義務,最高罰鍰3,000萬元。
行政院表示,本次食安法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修正共計17條,包括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的應變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有效調度。
衛福部部長石崇良指出,本次中聯油脂案,暴露業者的自主管理不足,因此本次修法除強化業者的自主管理外,也強化外部監督,要求業者建立實驗室通報檢驗資訊的義務,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要自設實驗室,並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若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而中央與地方政府可不定期地前往稽查,強化外部監督。
至於罰則方面,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或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3萬到300萬元,如果有延遲通報情事,提高罰鍰上限至新臺幣3,000萬元,同時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避免裁處罰鍰後,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因此明定主管機關得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
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說,希望透過加重罰鍰,讓不良廠商不能也不敢隱匿。
此外,修法也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也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修正條文也明定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的規範,配合預防性下架且產品符合規定的業者,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增訂其補助用途。本次修正也明定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強化網路食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