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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30)日拍板《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新增「大老婆條款」,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且設有回溯條款;另也優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計算方式。
此次修法是源自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判決案例是一名「大老婆」在丈夫死亡前二年獲贈高額財產,在老公去世後,她拋棄繼承,將所有遺產稅責任留給老公的非婚生子女,被稱為「大老婆的復仇」。
值得關注的是,「大老婆條款」設有回溯適用規定,自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日起,至新法上路前,所發生的死亡案件,都適用新規定,「大老婆們」要效法前述案例拋棄繼承,現在已經來不及。
財政部政務次長陳勇勝表示,回溯適用規定主要是為避免民眾規避新制,因此擬定防堵機制。
至於新法上路後,預計多少案件受到影響?陳勇勝回應,因遺產稅屬「機會稅」,實際受惠人數與金額,將隨每年實際發生繼承案件而有所變動。
據財政部性別統計年報,去年遺產拋棄繼承案件共約9.1萬件。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符合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重點有三項。首先,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率來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舉例,吳家一家四口,吳先生去世後,遺產總額5,000萬元,總遺產稅為200萬元。遺產中有1,000萬元是吳先生去世前二年內送給吳太太,在新法下,吳太太就是這1,000萬部分的遺產稅納稅人,占比為20%,吳太太需負擔40萬元的遺產稅。剩餘160萬元遺產稅,則由所有繼承人共同負擔。
第二項修法重點,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的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來計算。
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30萬元)。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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