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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陳姓兄妹的祖父今年過世,留下存款、房屋持分、股票及汽車,且清單顯示債務為0元,2名年滿7歲的兄妹由父母同意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新竹地院認為,遺產價值高於債務,拋棄繼承反讓未成年人失去財產利益,裁定駁回。
裁定指出,被繼承人張男於今年3月4日死亡,陳姓兄妹為張男的孫子女,屬第一順位繼承人。2人均為年滿7歲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張男死亡後3個月內,同意2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
法官調查,張男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顯示,名下尚有存款6萬4457元、投資1316元,債務則為0元;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另列有台中市一處房屋的4分之1持分、國票金控投資及2輛汽車。從形式上觀察,張男留下的遺產價值仍高於債務。
法官指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於其特有財產,父母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雖然拋棄繼承原則上屬非訟事件,法院以形式審查為主,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時,仍應調查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是否確實符合子女利益。
法官說明,現行法律採「限定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使日後發現張男還有未清償債務,陳姓兄妹未拋棄繼承,也不必拿自己的財產無限清償;若遺債超過遺產價值,其繼承所得最小值也只是零。
法官認為,目前張男遺產價值高於已知債務,父母若同意2名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反而會讓孩子喪失原本可能取得的財產,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因此認定2人的拋棄繼承聲明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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