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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https://tw.news.yahoo.com/tag/考試院]院會今天(20日)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草案,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得採計提敘俸級,並適度放寬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的認定標準。
考試院說明,為增加具有機關學校工作經驗及專業專長者報考公職的誘因,考試院持續推動各項攬才、留才措施,本次修正俸給法施行細則及提敘認定辦法,適度鬆綁公務人員提敘制度,鼓勵具機關學校行政歷練及專業經驗的人才投入公職。
考試院補充,近年機關學校用人方式日益多元,除約聘僱人員外,也廣泛運用其他契約人力辦理業務,包括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的非主管職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等,上述人員均為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的契約人力。本次修正俸給法施行細則,將年資採計範圍適度擴大至機關學校其他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未來如擔任公務人員,其曾任年資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也可採計提敘俸級。考試院認為,此舉可增加具機關學校工作經驗及專業專長者報考公職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