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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哥哥的遺產稅,才發現母親當年的遺產稅漏報一項扣除額,還能申請退稅嗎?一名繼承人在母親過世多年後,因處理哥哥遺產,發現同一筆土地可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於是回頭申請更正母親的遺產稅,卻因相隔14年,面臨退稅期限的難題。
案件中,當事人的母親於2009年過世,繼承人隔年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2,186萬元、應納稅額約87.5萬元。繼承人繳清稅款,也未申請復查,案件隨後確定。
直到2024年,當事人辦理哥哥的遺產稅,看見核定通知書列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才發現母親當年留下的同一筆土地,未列報這項扣除額。當事人因此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等證明,要求更正原核定並退稅。
當事人主張,自己出生於香港,不熟悉台灣法律,當年不知道可以申報這項扣除額,國稅局也未主動調查;如今因哥哥的遺產稅案才發現,應依新的發現重新審查。
不過,財政部指出,遺產稅採申報制,除了土地、房屋、存款等財產,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也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證明,供國稅局審核。本案當年申報土地時,填報地目為「建」,未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國稅局依當時資料核定,尚難認定有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
至於漏報扣除額,財政部認為屬當事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原可依當時規定,自繳稅日起五年內申請退稅。但本案2010年4月繳清稅款,退稅期限已於2015年4月屆滿,直到2024年才提出申請,已經太晚。
雖然後來修法延長退稅期限,但本案請求權在新制施行前就已屆滿,無法因此重新取得退稅機會。當事人另要求重開行政程序,也因案件確定後已超過五年法定期限,遭到否准,財政部最後駁回。
這件案例的關鍵,不只在土地能否適用扣除額,還包括申報時有沒有提出證明,以及發現漏報後是否仍在退稅期限內。即使後來在另一件繼承案中獲准扣除,也不代表多年以前的稅單就能重新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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