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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退休公務員對年金改革重審處分附表所列退休所得金額提出疑問,銓敘部
[https://tw.news.yahoo.com/tag/銓敘部]表示,退休公務人員年改重審處分附表計列的每月退休所得金額,是按照法定公式審定,且該「審定金額」是做為每次調整方案的計算基準,因而是固定不變,不會包含退休金調整方案計算的「實發金額」。銓敘部補充,「實發金額」會按照退休人員適用的調整方案並由資訊系統自動計算後,交由發放機關按月正確發放,請退休公務人員放心。
銓敘部進一步說明,本次配合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規定,將退休所得替代率恢復按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為準,除了113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須另外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外,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其「審定金額」都回復到原審定處分附表上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之「審定金額」,不會包含依退休金調整方案計算的「實發金額」。
銓敘部補充,111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因為經歷2次調整,所以實發金額會依表列審定金額,先調高2%,再調高4%計算。假設表列審定金額為50000元,實發金額則為53040元(50000元x1.02×1.04);111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退休(職)生效者,只經歷1次調整,因此實發金額會依表列審定金額,調高4%計算,假設表列審定金額為52000元,實發金額則為54080元(52000元x1.04);113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因尚未經歷過調整,實發金額會依照表列審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