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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條文,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若最終未受解聘或最終裁定責任不歸屬於教師被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自修正公布日施行。教育部部長鄭英耀表示,樂見修法完成保障第一線教師權益,讓教師在面對不實指控時,能獲得更完整的制度保障。
鄭部長指出,過去教師若因調查而停聘,最終獲得平反,現行制度僅多補發「本俸」,但教師薪資結構除本俸外,尚包含學術研究費等項目,導致教師實際收入仍受影響。這次修法即是回應長期以來教師團體的訴求,補足制度缺口。修法後將確保教師在停聘調查期間若確認指控不成立,薪資不致受損,能完整回復原有待遇,保障教師專業與尊嚴,讓老師安心教學,也有助穩定教學現場。
教育部以新聞稿發布這次修正重點,將補發薪資範圍由現行僅限本薪(年功薪),擴大包含「學術研究加給」。教育部表示,依教師待遇制度設計,「學術研究加給」是基於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工作給予的加給,與本薪(年功薪)同屬教師固定支領的薪資。為了使教師獲得更完善且合理的照顧,透過此次修法,如果教師依法暫時停聘,且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最終裁定停聘而回復聘任者,發給其暫時停聘期間固定支領的薪資,即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充分維持教師基本生活所需,進一步強化教師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