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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今天(14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法聚焦考績制度調整,將廣義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範疇,並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作為評價核心。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簡化工作考績等次、具體化考核標準、強化考績與陞遷連結、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以及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權益。
考試院指出,現行考績制度設有甲等比例75%上限,且甲等給予1個月獎金、乙等給予半個月獎金,實務上引發不少討論。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並明定「優秀」及「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其餘人員則列為「良好」。
獎勵部分,考列「優秀」及「良好」者,均可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年終考績獎金則分別調整為1.3個月及1個月。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規定。
為強化考績與陞遷連結,修正草案規定,公務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外;最近5年內有3年年終考績列「優秀」者,也將優先列入本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
對於考列「未達良好」者,則建立改善機制,給予半年改善期,讓當事人調整工作方式及績效。若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將予以免職。
此外,草案也將工作表現以外的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行為,納入即時辦理服務懲處機制,並依情節輕重層級化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針對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等重大影響權益的處分,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陳述意見的請求。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法希望回應現行考績制度實務執行上的爭議,並使考績制度更著重實際工作表現、獎優汰劣及程序保障,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