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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殉職飛官過俊男的越南籍妻子在臉書發表文章懷念亡夫,不少人為之感動。但因現行法律對喪失國籍的遺眷設有排除條款,引發能否領撫卹的爭議。國防部解釋,未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同於「喪失國籍」,本案撫卹不受影響。
但學者指出,軍人固可如此解釋,一般公務人員的法規,卻明訂外籍配偶不得領取,沒有轉圜空間;此外,一旦遺眷再婚,就剝奪領取撫卹金權利,形同「貞節牌坊」條款,二者都有修法之必要。
現行軍人撫卹條例第卅一條規定,受益人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即喪失請領撫卹金之權利。曾主管相關業務的前國防部官員指出,多年未遇外籍遺孀案例,過俊男的太太恐受影響。他並指出,該條文更不合理處在於,請領撫卹金的配偶若再婚,就喪失資格,形同要求守活寡。實務上有許多案例,當事人後來雖有第二春,卻不敢登記結婚;更曾有殉職飛官妻子再嫁,結果遇人不淑仳離,晚年生活陷入困頓。
負責撫卹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回覆,過妻為戶籍登記之合法配偶,且身分自始為外國籍,並未取得我國籍,即未適用軍人撫卹條例卅一條之規定。
曾任政務委員、立委的世新大學副教授高思博說,外國人也可領撫卹,代表國家不認為該權利須與「本國籍」綁定;現代國家不能以「剝奪國籍」處罰人民,因移民等因素選擇歸化外國,不該視為不准領撫卹的理由。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明定「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包括撫卹在內的退撫給與,比軍方更沒有彈性。
高思博也說,撫卹制度應該類似於國家與軍人的契約關係,或是救苦救窮的社福機制?「再婚就停發」反映的精神是後者,認為遺眷改嫁,有人照顧生活,國家便不必再花錢;但若如此,難道要制定排富條款,遺眷不窮就不必撫卹?
銓敘部表示,本案是國防部主管,至於公務員遺族領撫卹及遺屬金,仍然限定要有我國籍,所以外配無法領取;陸配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如在台灣沒有其他具國籍的遺族,可領一次給與。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肯定國防部的決定,也認為「再婚條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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