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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死刑犯定讞後等待執行期間,不得以收容天數折抵其他刑期進行討論。吳宗憲
[https://tw.news.yahoo.com/tag/吳宗憲]表示,這項修法本身爭議不大,但真正值得關注的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涉及的死刑執行制度,卻未納入此次修法內容。
吳宗憲指出,憲判8號認為,死刑犯在判決確定後,如被認定因精神障礙而欠缺受刑能力,國家不得執行死刑。他質疑,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可能因後續精神鑑定而無法執行,影響被害人家屬對司法正義的期待,也讓社會質疑死刑制度的執行標準。
他並提到,去年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槍決時,法務部
[https://tw.news.yahoo.com/tag/法務部]曾表示已「排除」黃姓受刑人屬於心神喪失或精神障礙情形,因此核准執行死刑。但他認為,外界至今仍不清楚法務部如何完成相關認定,包括是否由精神科醫師或司法精神鑑定人進行專業評估,以及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的審查程序與標準。
吳宗憲表示,他已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法務部公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的成員組成、會議紀錄,以及黃麟凱案中「排除精神障礙」的具體評估過程,同時說明「受刑能力」與「精神障礙」的判斷標準,並交代法務部依據何種法律或程序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吳宗憲認為,法務部不能僅以行政內部作業規範處理死刑執行程序,質疑現行制度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卻透過受刑能力制度使死刑難以執行,形同走向「實質廢死」。他表示,生命權的剝奪與捍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務部應向被害人家屬、一線執法人員及社會大眾提出清楚且負責的制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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