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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劉姓男子指控多年前娶的越南籍妻子,來台取得我國身分證後,態度180度大轉變,不僅要求他出資開美髮店,還逼他幫大姨子償還在越南的債務遭拒,竟然直接搬走,失聯迄今超過10年,桃園地院認定夫妻倆形同陌路,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判准離婚。
劉男主張,2010年元月間與越南籍妻子於越南結婚,對方同年5月依親來台正式登記一起生活,婚後前幾年相處尚稱正常;但妻子於2014年4月25日取得我國國籍及身分證後態度丕變,不僅經常向他伸手要錢,還要求他出資承租店面開設美髮店,之後更要求替大姨子清償在越南的債務,遭拒後雙方因此頻繁爭吵。
妻子隨即提出分居要求,男為了挽回這段婚姻選擇妥協,沒想到妻子自2016年5月不僅搬到店裡住,連戶籍都遷過去,不久後女方竟完全失聯,只偶爾打電話來要離婚;男子多次透過LINE傳訊、撥打語音電話都未獲回應,幾乎不讀不接也不回訊息,更誇張的是,美髮店後來竟然人去樓空,屋主也因越南籍美髮店闆娘搬離,於2025年5月中旬將越南闆娘的戶籍逕行遷至戶政事務所,劉妻至此徹底人間蒸發。
劉父出庭作證表示,越南籍媳婦約7、8年前取得身分證,搬走前夫妻倆經常為了錢爭吵,看起來根本不像是夫妻,然後媳婦便搬到觀音經營美髮店,自此很少返家;法官檢視劉姓夫妻倆人LINE對話紀錄,發現劉男多次撥打語音與傳送訊息,女方均不讀不回,認為證人劉父已依法具結,其證詞與其他證據互相吻合,應屬真實。
法官審酌,越南女子自2016年搬離後,雙方已分居約10年,幾乎沒有聯繫,婚姻僅剩形式而無實質內容,夫妻間共同生活、互信互賴及相互扶持的基礎均已不存在,婚姻破綻已無法修復,且男子並非婚姻破裂唯一可歸責的一方,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訴訟費用由女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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