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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完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將「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納入行政罰。花蓮縣衛生局特別在全縣設置34處電子煙專用回收點,讓民眾無須提供任何個資,就能自主投遞,交由衛生局統一銷毀處理。
現行《菸害防制法》已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為了進一步強化管理,這次修法草案,規劃將「持有」納入禁止及處罰範圍,並規劃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1個月為宣導緩衝期,期間查獲持有者不處罰鍰,但相關物品仍予沒入;緩衝期屆滿後,若仍持有電子煙等類菸品,依法處以新臺幣
3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沒入相關物品。
花蓮縣衛生局朱家祥局長表示,電子煙含有多種有害化學物質,許多電子煙產品更含有成癮物質,部分違法產品甚至被驗出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使用後可能造成嚴重肺部傷害、影響腦部發育與心血管功能,並增加肝腎等器官受損風險。
為了讓民眾有充裕時間處理電子煙,花蓮縣於13鄉鎮市衛生所(室)及北、中、南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共設置34處電子煙專用回收點,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服務。民眾回收時免具名、免留個人資料,專用回收桶亦具安全防護設計,可降低鋰電池及煙油造成的潛在風險。回收服務將持續至新法施行後1個月宣導緩衝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