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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年1月推出校事會議新制,讓濫訴下降,教育部今天下午(7號)公布教師解聘辦法修正案,三大重點包含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案件可直接結案、主管機關接獲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案件可逕行結案,以及一般考核案件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限縮外聘調查條件。另外,教育部也規劃提供教師法律諮詢服務,並將公布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教育部表示,為了落實校園事件案件分流、簡化案件處理程序,並維護教師合理管教權與教學專業,今年(115年)9月邀集教師、家長、校長及關心兒少權益等團體與代表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凝聚共識,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以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本次條文修正包含三大重點。第一為顯屬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學校應予結案,免進受理認定及調查程序;並得以透過溝通設法化解衝突(解聘辦法第8條)學校接獲檢舉後,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學校應予結案,無須再召開第9條會議審議;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第二,為主管機關接獲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情形,主管機關逕行結案,無須通知學校處理(解聘辦法第9條之2)。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第三,為明確考核案件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限縮外聘調查條件(考核辦法第6條之1)。為了落實解聘辦法(不適任解聘)與考核辦法(一般懲處)案件分流,並考量涉及教師一般成績考核事件性質相對單純,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僅在學校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例外派校外人員調查。
另外,教育部持續積極推動四大支持配套措施,全力做第一線教師後盾。第一為強化教師合理管教權,明確保障教師基於教育專業所為的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確保教育活動正常進行所採取的必要管教措施,依法不予處罰,讓教師在兼顧學生權益及校園秩序下,安心行使專業管教權。教育部國教署已著手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點所定教師一般管教措施,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一般管教措施十六項實施指引」。
第二,為建構心理與法律雙軌支持機制,教育部持續深化並擴大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透過專業諮詢、個別及團體諮商輔導、心理危機介入等多元支持服務,協助教師因應教學工作、輔導管教、親師溝通及校園事件等所衍生的壓力與心理負擔,提供教師所需的專業支持與協助。在法律支持方面,教育部國教署規劃10月中公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規劃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建立法律諮詢服務機制,提供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接受不適任調查事件的法律諮詢,保障其權益。
第三,為健全校園職安機制,保障教師權益。為了進一步整合現行職業安全衛生及校園安全相關規範,完善校園不法侵害的預防及處理機制,教育部刻正參考勞動部相關指引及校園實務案例,規劃10月底公布「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希透過指引的行政指導,預防教師於學校遭受不法侵害,保障教師權益。
第四,為落實家長管教責任,建構完善親職與校園合作網絡。為了加強宣導家長管教責任,依「學生輔導法」第6、21條,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等有輔導的需求者,學生應配合接受社會工作、家庭輔導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又學生家長等應發揮親職的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另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針對不配合的家長,學校可依學生及其家長等需求,連結或轉介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社政通報(脆弱家庭/兒少保護通報),由社工依法介入進行家庭訪視與強制性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