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轉載]](https://s.yimg.com/lo/mysterio/api/a61ad9fcd10702b5245b1e31068f09cc750e97d3981e5a095556c4d528345f2e/lightyear_networkapi/resizefill_w960%3Bquality_80%3Bformat_webp/https%3A%2F%2Fmedia.zenfs.com%2Fko%2Fcdns.com.tw%2F4d586c129427466066cb06bc6c5e8558.jpg)
—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本報綜合報導
校園濫訴受到社會重視,教育部七日公告校事會議修法,學校認定明顯屬於「合理管教」案件即可結案,不用進入調查程序;主管機關認定依法不用處罰的案件,也可逕行結案。
教育部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解聘辦法)」修法三個重點。首先是學校接獲檢舉後,如教師行為明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的情形,或符合學校《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的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合理管教),學校應予結案,無須進入審議程序。改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方式化解衝突。
另外,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縣市教育局)接獲檢舉或知悉的事件,判斷教師行為明顯屬於「解聘辦法」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的情形,就會直接通知檢舉人結案,不用轉到學校處理。
教育部也將限縮外聘調查條件,落實不適任教師、一般懲處的案件分流。如果只是涉及教師一般成績考核,性質相對單純的案件,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除非是學校因為員額編制、偏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調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才能派校外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