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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9日)就《原住民族
[https://tw.news.yahoo.com/tag/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進行詢答。關於部分立委版本的《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以教育部
[https://tw.news.yahoo.com/tag/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原民會
[https://tw.news.yahoo.com/tag/原民會]為主辦機關,教育部表示,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民族教育規範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宜統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來擔任主政機關,以利完善政策機制並有利於未來執行。
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表示,依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及掌管自己教育體系和機構,105年行政院已明確分工,由教育部全面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並由原民會來研議制定《原住民族學校法》。其中《原住民族教育法》已於108年6月19號完成全條文修正公布。為了健全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教育部持續配合原民會的規劃,就法規、制度、課程、師資培育等面向,共同推動原住民族學校,完善原住民族的教育體系,與原民會攜手促進族群教育的自主性。
張廖萬堅次長提到,部分委員版的草案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原民會為主辦機關,但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到第5條的規定,民族教育規範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且原住民族學校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規定亦由原民會會商教育、科技、文化等主管機關,共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的中長程計畫,回應推動教育自主治理原住民族主體性精神,因此宜統一由原民會來擔任主政機關,以利完善政策機制並有利於未來執行。
張廖萬堅次長指出,《原住民族學校法》肯定原住民族主體性的精神,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是這項立法的首要關懷,教育部將持續與原民會合作,共同維護原住民族教育權,完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的制度連結與發展條件。